索引号 | 014184576/2018-00078 | 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4-24 |
信息标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财政局制订的《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文号 | 太政办〔2018〕52号 | ||
主题词 | 其他 |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财政局制订的《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122号)、《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以及《关于转发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2016年、201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持有太仓市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其生产企业需将相关信息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2016年度市级补贴标准按省级补贴标准1:1执行,详见附件1。
2.2017年度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3.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各镇(区)经发部门、财政分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报请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3-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4-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我市对应的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具体按照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在太仓地区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6-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2);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若用于企业通勤须提供单位职工人数证明);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9)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7);
(10)在太仓市范围内设立汽车服务站(由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
(11)驾驶员的驾驶证和社保证明;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2);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我市对应的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具体按照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购车者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6)在太仓地区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6-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2);
(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8)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7);
(9)在太仓市范围内设立汽车服务站(由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市级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必须先申请江苏省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资质,并向市发改委进行充电桩建设立项备案(备案项目中须包含同步建设后台充电监控子项目),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组织验收,各所在镇(区)经发部门配合做好实地验收工作。各镇(区)经发部门、财政分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2016、2017年度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申报请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4-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相关检验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须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汽车销售机构(4S店)如未按此规定执行,一经查实,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格,处理结果抄送车辆制造商并向社会公告。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所在镇(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拨付方式
市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据实拨付资金,本年度预算不足的,采取追加预算或转下年度预算的办法安排。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制
市经信委、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及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审查。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管理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营运主要用于太仓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购买者因企业破产、依法整合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且仅限在太仓市范围内)。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将信息报送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实时监控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在太仓市范围内建有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7)要求,申报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将其有关数据上传苏州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
六、建立惩罚机制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相关失信行为将记入单位或个人的诚信记录。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2.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及
产品技术要求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充电设施建设)
4-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公共领域)
4-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私人领域)
4-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充电设施建设)
5.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6-1.在太仓本地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
6-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7.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