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缘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有关要求,市政府要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进行登记确认,及时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凡清单之外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通知》过程中,积极与市委编办、周边县市、苏州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16日以市司法局名义发函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提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文件中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要求。
四、制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太仓市人民政府及9个乡镇政府(管委会)、28个政府部门、9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个其他单位共52个单位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文件同时明确《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知》(太政发〔2015〕85号)予以废止。